周建和(身份证号:321102××××××0499):
2019年9月6日,本机关收到代理“广州市教育研究院广州市高中选科走班排课智能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Z2019-0828)(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反映,本项目被群众举报存在供应商涉嫌操纵评审专家并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阅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及评标现场录音录像,并向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和向本项目评审专家询问,认定你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本项目于2019年7月29日开标、评标,你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被抽取参加了本项目的评审活动。经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函调,你自2016年3月11日以来一直担任本项目投标供应商之一广州 × ×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自2016年7月至2019年7月期间,你缴纳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和正常工资薪金、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均为广州××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经查阅本项目评标文件、评标现场录音录像并结合向本项目评审专家的询问情况,你在商务评审中主动提出分工,重点看包括广州××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在内的三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并在评审过程中发表了“广州××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等资料很全,按这个标准来对比评分”等倾向性意见,且对广州××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评分存在明显倾向性,明显异于其他专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2019年12月1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财采〔2019〕256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对你处以2万元罚款;
二、将你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三、依法报广东省财政厅将你解聘,禁止你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四、你对本项目的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你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编号:19××××××637)载明内容,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1吃瓜
2019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