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安腾交通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接到广州侨安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称你公司在广州市石门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石门国家森林公园交通、旅游标识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QDZFCG-2014049)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请求我局彻底调查。经调查,情况如下:
一、该项目于2015年2月6日开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你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2,693,943.78元)、广州市番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为2,757,169.26元)。
二、该项目招标文件附件3《商务评分表》规定:“具有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颁发的《全国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生产资质证书》的,得4分”。你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由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颁发的《全国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生产资质证书》(DMBZ证字第076号)。
三、我局致函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请其协助核查你公司提供的《全国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生产资质证书》(DMBZ证字第076号)的真实性。该会回函明确你公司持有的《全国标准地名标志产品生产资质证书》(DMBZ证字第076号)系伪造。
综上,你公司在该项目投标中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七十四条规定,我局决定按该项目中标金额人民币2,693,943.78元的千分之五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13,469.72 元罚款,并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1吃瓜
2015年8月6日